《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 , 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 , 造成泄漏、遺撒的;
【城管罰款標準】(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 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
- 道路交通事故分類標準是什么
- 五子棋標準棋盤是有幾個點
- 法院判離婚撫養費的標準
- 輕傷害鑒定標準賠償金
- 大提琴弓長標準尺寸
- 中學生入團的標準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量刑標準
- 旗袍開叉高度標準
- 二胡怎樣調音
- 七個月寶寶身高體重標準 七個月寶寶身高體重標準是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