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結婚后再離婚的情況,彩禮是不予返回的,但登記結婚一個月離婚,未形成單獨、穩定住所,無財產混同情況,可以退回彩禮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剛結婚一個月能要回離婚彩禮嗎】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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