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如果要辭職,一般只需要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向公司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勞動者因辭職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情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勞動者未提前30天或試用期未提前3天提出辭職申請,并擅自辭職的,并確實因離職給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
2、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針對提供了有償的專業技術培訓 , 并且雙方有培訓服務期協議 , 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 , 勞動者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也是要向單位賠償的 。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
【簽了合同辭職是否要賠錢】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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