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么樣的


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么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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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傳喚只有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進行變相羈押 。傳喚結束后,根據案情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拘留時間一般是3天 , 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4天 。對于案情特別重大等其他情形,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至30天 。兩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
【法律依據】
【審查批捕期限的計算是怎么樣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 , 認為需要逮捕的 , 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在特殊情況下 , 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