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可以用于提供擔保


哪些財產不可以用于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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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 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哪些財產不可以用于提供擔保】(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