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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旅游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選擇要求旅游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
第四條規定,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游經營者違約 , 旅游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游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
【旅游損害賠償責任有哪些】第五條規定,旅游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游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游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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