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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監護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 。
2、監護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的證明 。監護人無工作單位的 , 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證明 。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的證明(如健康、財產等情況) 。
4、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 。
5、監護協議草稿 。
【法律依據】
【子女監護協議公證怎么辦】《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 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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