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一月一日民法典實施以后 , 雙方都同意離婚需要冷靜期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雙方都同意離婚還需要冷靜期嗎】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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