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新會計法認定固定資產的標準


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新會計法認定固定資產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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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新會計法認定固定資產的標準】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
2、 其中,使用壽命 , 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
3、 新的會計準則沒有對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就行限制 , 這要滿足以上兩個條件 , 并且原值可以可靠計量 , 既可以計入固定資產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 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
4、這個只是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折舊抵扣額時的折舊年限,財務會計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使用年限 , 不低于該年限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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