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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解除代通知金會支付嗎】勞動關系解除代通知金單位應當支付 。
代通知金有兩種 , 第一種“代通知金”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支付標準均為勞動者上月工資,并非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 ,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投呋疾』蛘叻且蜆じ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蓯と喂ぷ鰨嘌禱蛘叩髡ぷ鞲諼? ,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ㄈ├投賢┝⑹彼讕蕕目凸矍榭齜⑸卮蟊浠率估投賢薹男?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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