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 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如果執行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書六個月不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 , 強制執行 ?!?br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 ,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 , 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
【強制執行幾天通知被告】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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