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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按揭房屋的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 ,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 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按揭房屋離婚會給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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