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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后能要回來,前提需要該房產贈予未經過公證、未辦理過戶手續;受贈方侵害贈與方或贈與方近親屬的利益或者贈與行為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產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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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后還能要回來嗎】 ?。ǘ┒栽肴擻蟹鲅邐穸宦男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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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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