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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更正 。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 , 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 , 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 , 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 。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后,給予變更 。
【身份證和名字注冊錯怎樣修改】未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后予以變更 , 對18周歲以上的公民 , 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干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準予更改的證明 , 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戶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才可給予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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