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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 , 一個案件只在一次審判中審理一次 。中止審理時,同一案件將進行兩次審理,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二審發回重審的 , 一審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一般開庭幾次才能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1條[百科全書]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
以上解釋了民事訴訟通常需要幾個開庭才能解決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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