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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否則法律規定其申請仲裁的權利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 。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 , 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如何理解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概念】以上解釋了如何理解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概念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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