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銷售假冒名牌白酒 男子自首獲判緩刑

日前 , 汪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被莆田市涵江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 緩刑2年 , 并處罰金8萬元 。
年1月份間 , 江蘇男子汪某向他人購進假冒“洋河牌”30度富貴緣白酒3700箱 , 后將假酒以每瓶單價6.5元的價格銷售給同案犯張某(已判刑) , 銷售金額達144300元(其中58500元貨款已支付) 。張某于2005年1月15日、20日分兩次將假酒銷售給仙游縣某經銷部 。案發后 , 汪某于2013年12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 并如實供述了其銷售假冒“洋河牌”30度富貴緣白酒3700箱的事實 。汪某于8月19日向公安機關退交贓款58500元 , 予以沒收 。其并于訴訟期間向法院預交罰金50000元候判 。
【莆田:銷售假冒名牌白酒 男子自首獲判緩刑】法院經審理認為 , 汪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 , 明知購買的白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加價銷售 , 銷售金額達144300元 , 數額較大 , 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 屬自首 , 且在案發后能積極退贓 , 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 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