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氏超市購買了1瓶左旋肉堿蛋白飲料已過保質日期 被判十倍賠償

宮先生花35元在屈臣氏超市購買了1瓶左旋肉堿蛋白飲料 , 但購買后發現該商品已過保質日期 。事后 , 宮先生將屈臣氏告上法庭 , 請求法院判令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
面對起訴 , 屈臣氏方面拿出證據試圖證明宮先生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產品 , 并以產品已過期等事由提出十倍賠償要求 。屈臣氏方面據此提出 , 宮先生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 , 而是為了獲取暴利 , 在購買了非過期食品后又用過期食品調包 , 因此不同意宮先生的訴訟請求 。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 宮先生此前的行為 , 不影響對其消費者身份的認定 , 此外 , 屈臣氏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宮先生存在所謂的調包行為 。據此 , 一審法院判決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 , 并支付賠償金350元 。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 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 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 我國食品安全法也有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規定 。法官同時表示 , “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在客觀上起到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的作用 , 相關司法解釋已將知假買假行為囊括于法律所保護的范圍之內 。
【臣氏超市購買了1瓶左旋肉堿蛋白飲料已過保質日期 被判十倍賠償】據此 , 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 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