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ǘ┢笠抵械某ね駒聳淙嗽薄⒊鱟餛鄧凈吞貳⒏劭凇⒉摯獾牟糠腫靶度嗽幣約耙蜆ぷ饜災侍厥? ,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ㄈ┢淥蟶氐恪⒐ぷ魈厥廡枰蛑霸鴟段У墓叵?nbsp;, 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
【哪些企業職工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此類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時間標準和月延長時間標準的限制,這個特點使得工作時間無法固定的員工工作時間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規定又能滿足工作時間的不確定性 , 因此只有不定時工
作制可以做到最為靈活的安排員工的工作時間 , 有效減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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