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 , 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 , 過錯方應當向無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并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無效法律后果】(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變更合同樣本是什么樣的
- 合同履行的履行地點是哪里
- 合同雙倍違約金有法律效力嗎
- 在我國什么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 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 撤銷權之訴案由有哪些
- 國家賠償救濟3000需要申請嗎
-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雇嗎
- 合同工期指的是什么
- 錄音在法律上算不算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