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選舉權的相關法規是哪些】股東選舉權的相關法規:《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 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 , 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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