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萬家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被判10倍賠償

新華網重慶頻道6月3日電(采訪人員 趙紫東)國家要求營養成分表修約間隔為0.1,但消費者在超市買到的商品營養成分表修約間隔卻為1 。近日,一名較真的消費者一紙訴狀將華潤萬家超市告上了法庭,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還貨款并按貨款10倍賠償損失 。
去年,消費者侯某在華潤萬家超市冉家壩SM店購買了鄧家廣安鹽皮蛋、萬利福牌亞麻籽油、鳳冠牌濃香菜籽油等25件商品,總價款為1441.30元 。
隨后,侯某發現這三類商品的標簽上營養成分表修約間隔為1,沒有達到0.1的國家要求;鳳冠牌濃香菜籽油僅標識不含膽固醇,沒有標識膽固醇含量及其占營養參考值的百分比 。
對此,侯某認為華潤萬家超市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向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判令華潤萬家超市支付其貨款1441.30元,并按貨款10倍賠償損失即14413元 。
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華潤萬家超市作為商品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
【華潤萬家超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被判10倍賠償】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十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認定華潤萬家超市向侯某銷售的三種商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判決華潤萬家超市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侯某貨款1441.30元,并賠償其損失14413元,合計15854.30元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華潤萬家超市負擔 。
一審宣判后,華潤萬家超市不服,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華潤萬家超市上訴進行宣判 。一中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駁回華潤萬家超市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