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 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 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如何把握勞動仲裁時效】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 , 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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