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什么部門確認】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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