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 。
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公司向個人借款是合法的嗎】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
【法律依據】
而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 ,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掌握 , 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
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是應受法律保護的,而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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