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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
(3)申請集體商標的 , 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
(4)集體商標不能準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 。
【法律依據】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 , 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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