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方式為:
1、漏罪應當先并后減 。
2、新罪應當先減后并 。
【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方式是怎樣的】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 , 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 ,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 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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