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獲到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金,并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 ,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運輸活動 ,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金,并沒收違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
【販賣煙花爆竹怎么量刑】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背治安管理做法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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