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合法嗎 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依據


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合法嗎 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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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合法嗎
【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合法嗎 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依據】為了防止交通事故張自己帶來巨大的損失,一般的車主是需要購買保險的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達到理賠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保險理賠 。那么,行駛證過期保險拒賠合法嗎?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案情回放】
2014年3月秦某為其所有的A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條款第一部分基本險第一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條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钡诙萝囕v損失險第四條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北kU公司對上述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 。秦某本人在投保單上簽名 。
2014年5月,秦某駕駛該車與B車相撞,造成兩車車損,交管部門認定秦某為全責 。A車修理花費4萬余元,三者車B修理花費1萬余元 。事故發生時A車行駛證載明:“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2月” 。秦某在事故發生后才對車輛進行年檢 。
秦某認為雖然年檢的義務在己方,但保險公司有提示車輛是否年檢、行駛證是否過期的義務,且上述義務是保險公司的基本審核義務;本案投保時行駛證已經不在年檢有效期,被告既然同意承保,就應該承擔理賠責任 。訴請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兩車的修理費 。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規定的責任限額內賠付秦某保險金2000元,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秦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法律解讀】
1、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本案中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產生效力,當然“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保險人不賠償”的免責條款也對原被告雙方產生效力 。
2、法律并不禁止未經年檢的車輛投保,而且投保時被告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秦某仍然未按規定進行車輛安全技術檢查,秦某自身存在過失,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拒賠有合同依據,故對秦某的意見不予采信 。
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
綜上所述,對于保險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或“除外責任”的部分條款,以及散落在保險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等免責條款,保險人均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對投保人進行提示 。對于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情形的一般免責條款,保險人還應當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也可以在訂立合同時要求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知曉并充分理解免責條款,避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其是否屬于理賠范圍發生分歧和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