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管轄權法院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管轄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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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發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需要去解決就只有找對了管轄的法院,法院才會受理案件,那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如何選擇適格的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
一、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1、因車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確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
2、提示: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
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 。
3、提示: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致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
二、如何選擇適格的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法院對于任何的案件都會有一個管轄權的問題,就是說有的案件有的法院可以受理,而有的案件有的法院不能受理,能不能受理是由法律規定的 。同時,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選擇性的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起訴 。
交通事故的索賠案件,可以受理的法院一般有兩類:一類是事故的發生地法院,還有一類是被告的所在地法院 。之所以說法院也有好壞優劣之分,更多的是側重于法院地的經濟水平,而不是說哪個法院在審判上會更公正 。這是因為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有好幾項都是參照受訴法院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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