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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對會計做假賬有如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單位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于會計核算的規定 , 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
第二十六條:單位領導人 , 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 , 會計帳簿 , 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的,由財政 , 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會計做假賬的后果】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 , 或者對違法的收支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 情節嚴重的 , 給予行政處分;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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