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辯護詞范文 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詞如何寫


交通肇事罪辯護詞范文 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詞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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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詞如何寫
交通肇事發生以后,嚴重的情況可能會觸犯交通肇事罪 。而對于這個結果的判定,有的人不服認為自己無罪,所有會要進行辯護,這也少不了寫一份辯護詞 。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詞如何寫?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一下 。
交通肇事罪無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鬃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鬃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辯護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為其辯護 。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與國家公訴人共同商榷 。
一、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鬃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不足 。
起訴書能認定被告人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證據是合肥交警大隊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馬(2003)第2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該責任認定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一)認定責任的事實是錯誤的 。
鬃交警大隊作出的合公交馬(2003)第2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2003年8月20日5時55分,鬃駕駛皖B鬃號農用三輪運輸車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盆塘沿地段時,與相同方向范鬃駕駛的非機動三輪車相碰撞……”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
1、從碰撞的部位看 。
如果屬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輪車的后部與農用運輸車向前突出的前輪發生碰撞,而事實上,從現場拍攝的現場圖很清楚地看出,三輪車撞擊在右側后輪處,而農用運輸車被撞擊在左側大燈處,這種情況只能發生在三輪車從農用運輸車左側拐彎變成由西向東橫穿馬路時,才會發生,這也映證了被告人的陳述:“當我將要接近他車時,人力三輪車突然向右轉彎……”(公安偵查卷P25頁,被告人2003年8月20日供述) 。
2、從碰撞后三輪車的位置看 。
同向碰撞,必然是前后碰撞,前后碰撞必然是導致前后翻跟頭,或者側翻在與馬路平行的方向,而現場圖顯示,被害人和三輪車都橫倒在馬路上,這顯然與前后相撞的特征不符,而這一特征恰恰與被告人的陳述相一致 。
3、從被害人的身份來看 。
被害人鬃所駕駛的三輪車里裝的是牛肉,顯然被害人是要將牛肉送到馬路右側距事故現場約200米的盆塘沿菜市場 。據了解屠宰點是在喜洋洋魚莊附近,那么從屠宰點到菜市場必然要穿過事故現場的那段馬路,這又與被告人陳述相吻合 。從以上三點說明碰撞時,并非責任認定書中認定的是雙方相同方向行駛,而應當是被告人江鬃仍然由南向北行駛,被害人猛然右拐變成由西向東行駛 。
(二)事故責任的劃分也是錯誤的 。
1、被害人違章程度嚴重 。
被害人除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外,還違反了其他條款 。
①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倍鹿拾l生前,當被告人發現本案被害人時,本案被害人卻在中心線的左前方駕駛三輪車逆向行駛,顯然被害人違反了本條規定的右側通行的原則 。試想,若被害人當初遵守了這一原則,則無須拐彎,這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
②《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分道行駛,……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殘廢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本起事故發生地,中山南路盆塘沿地段,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是由隔離帶分隔開的,試想若被害人當初遵守本條車輛必須分道行駛的原則,被害人應當行駛在非機動車道,本起事故不可能發生 。
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
……
(三)通過陡坡、橫穿四條以上機動車道或途中車閘失靈時,須下車推行 ?!倍景副缓θ嗽隈{駛三輪車拐彎時,既未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也未下車推行,而是突然猛拐 。在事故發生前,被告人已經發現被害人在自己的左前方,試想若被害人能遵守這些規定,本起事故本可以避免 。
由上可知,被害人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試想被害人只要在以上的任一環節注意到了 。本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說明被害人其違章程度遠遠大于被告人 。
2、被告人江鬃違章程度輕微 。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辯護人認為這一認定也很勉強 。
該款明確規定,只有在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款的規定 。而且公安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若干條款的解釋》進一步解釋為:“……第二款規定,是指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或者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中,遇有《條例》以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情況,無所遵循時,其通行必須以保證交通安全為原則,如果由于違反這一原則發生了交通事故,應追究違反人的責任 。但《條例》其他條款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得引用本條 ?!倍景钢小稐l例》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三項都有明確規定,因此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引用《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也是不適當的 。
3、本起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有失公允 。
撇開被害人其他的違章行為,僅依據合肥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書認定的,被害人違反《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人違反《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既然違反的是同一條,何來的主次之分,再者從因果關系來看,若被害人沒有違反第一款借道通行本道優先的因在前,就不可能有發生交通事故的果在后 。因此辯護人認為即便被害人僅違反《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而被告人又違反了該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也最多負同等責任 。
由上分析可知,合肥交警大隊作出的合公交馬(2003)第2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四條的規定:“……,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 。”建議法庭對該責任認定不予采信 。
二、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江鬃態度誠懇,及時地拔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事故現場保全完好,在公安偵查、檢察起訴、法院審判期間,被告人隨叫隨到,如實陳述事故經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立即借來了3000元給原告,今天又帶來了千方百計湊來的3000元給原告 。家中確實一貧如洗,而唯一值錢的農用運輸車尚暫扣在交警部門,被告人已數次表示愿將該農用車及時變賣,所得款項全部用于賠償,另外該車已經投保,因此對被害人親屬依法賠償也是有相當保證的 。
以上兩點意見供法庭參考 。
辯 護 人:XX 律師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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