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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代理詞
在現代社會交通的飛速發展之下導致現在的交通肇事罪也是頻繁的發生 , 交通肇事罪的發生就導致了很多的糾紛訴訟的產生 , 在糾紛訴訟中很重要的就是一份代理詞 。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肇事罪代理詞的相關內容 , 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肇事罪代理詞
【交通肇事罪代理詞模板 交通肇事罪代理詞】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王某親屬的委托及天津市正陽律師事務所指派 , 本人作為王某的辯護人 , 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 供合議庭參考 。
本辯護人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不足 , 適用法律錯誤 , 王某某應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 王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二款規定: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 , 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 , 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 本辯護人認為該款應作以下理解:
其一、本款所指的停車瞭望 , 并非單指左方的來車應當停車瞭望 , 右方的來車同樣應當停車瞭望 。
其二、右方的來車先行 , 是指在左方來車與右方來車同時到路口的情況下 。如果左方的來車先進入路口 , 就不存在讓右方來車先行的問題 。如果不是同時到路口時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 那么到底讓距離路口多遠的右方來車先行呢?是距路口1000米?還是500米或者是其他呢?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讓距離多遠的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 如果無論多遠的右方道路來車都優先通行 , 那么極有可能左側的來車就無法通行了 。因此該款規定應當是指讓同時到路口的右方道路來車先行 。
本案 , 王某某在進入路口前也未停車瞭望 , 同樣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二款的規定 。另外 , 從王某駕駛的車輛和王某某駕駛的車輛的剎車痕跡來看 , 距離基本相當 , 也就是說雙方幾乎同時發現對方 , 如果說王某駕駛時發現情況晚 , 精神不集中 , 那么王某某 , 同樣也存在發現情況晚 , 精神不集中的問題 。
從雙方出路口到事故地點的距離來看 , 王某自出北環路口至事故地點為90.46m , 〔測算方法如下:津歧公路寬度為(375 365 200 600)?=3080cm;津歧公路東側至北環路東側路口為6760 3080=9840;北環路東側路口至事故地點的直線距離為9840-600(津歧公路東側至東側隔離帶)-200(東側隔離帶寬度)-715(王某剎車線距東側隔離帶) 600(王某剎車線長度)=8925cm 。王某自出北環路口至事故地點的實際距離為根號下的8925的平方 (300 375 600)的平方=9046cm 。王某某自出路口到事故地點的距離為70.70m 。王某比王某某的行車距離多19.70m , 這就意味這在王某于王某某車速相當或低的情況下 , 必然是王某先進入路口 。但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王某與王某某當時的車速是多少 , 更沒有證據證明是誰先進入路口 。
綜合本案的情況來看 , 應當是王某首先進入路口 。理由如下:首先 , 王某出路口至事故地點的距離比王某某遠 。其次 , 王某的車速比王某某低 , 其一、王某駕駛的車輛是翻斗車 , 而王某某駕駛的是轎車 , 時速高于王某的翻斗車 。其二、根據王某的供述及趙俊洪(有駕駛證)的證言二人陳述基本一致 , 證實當時王某行車的速度為40-50公里/小時 , 而王某某的車速為80-100公里/小時 。
因此 , 本案是王某某而非王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2條第二款的規定 。
2、王某某駕駛的是被盜竊的車輛 , 牌照屬于套牌 , 沒有經過必要的年檢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的規定 , 該車是不能上路行駛的 , 同時王某某也沒有駕駛證 。一個沒有駕駛資格的人駕駛著一輛不能上路的車輛 , 不發生交通事故是偶然的 , 發生交通事故是必然的 。
綜上 , 本辯護人認為王某某應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 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 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 , 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 , 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
《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 ,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 , 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 , 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 , 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 , 犯交通肇事罪的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數) 。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 ,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 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 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三、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區別
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 ,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 , 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 , 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為;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行為 。(1)有積極行為 , 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①隱藏或者②遺棄;(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 , 因為遺棄、隱藏 , 使被害人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 。注意 , 對這種情形在不能證實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 , 如果事實上沒有發生“死亡或殘疾”結果的 , 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罪處罰 。
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是 , 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 , 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 , 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 , 故意使用駕車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 , 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
與其他過失犯罪的區別
要點是認定責任的依據是否“交通管理法規” 。廠礦企業的專用機動車輛、施工車輛以及軍隊的軍用車輛等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因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 , 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之外 , 非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 構成犯罪的 , 分別依照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第135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條(武器裝備肇事罪)等規定定罪處罰 。
其他注意事項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 , 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 這一規定擴大了適用交通規則認定事故責任的范圍也就相應擴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圍 。因此 , 不論車輛事故發生于何種場所 , 只要交通管理部門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責任 , 認為構成犯罪的 , 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認定處罰 。如果不是或不能適用交通安全法認定事故車輛責任的 , 可以其他罪處罰 。一般而言 , 適用有關生產安全規章認定責任的 , 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適用生活常理認定責任的 , 只能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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