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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人的辯護權主要有:
【法律依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
【刑事辯護的辯護權有什么內容】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 , 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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