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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刑事申訴管轄是怎么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 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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