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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明朝訴訟制度的特點】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告狀必須本人親自出面 , 這是指80歲以下,10歲以上健康男子,即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其余老幼廢疾婦女則須由壯丁家屬代告 。書狀格式:告狀一般要求有書狀,衙門設有代書人,若是口告,可以由衙門代書人當場寫狀 。但是大部分狀紙還是由專門的訴師寫成 。嚴禁誣告:《明律》嚴懲誣告 。誣告人要按所誣罪情的二至三等定罪,若果誣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 , 反坐以死 。未決者 , 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詞訟的陳告與接收:《大明律》規定,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 。原則上,民戶百姓的詞狀應遞交在基層的府州縣衙門,軍人的狀詞應先在百戶所呈交,并進行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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