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是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 但必須要符合法定情形 , 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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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現厥е埃?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投咄庇肫淥萌說ノ喚⒗投叵擔醞瓿殺鏡ノ壞墓ぷ魅撾裨斐裳現賾跋歟?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云壅?、胸旟o氖侄位蛘叱巳酥?nbsp;,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用人單位能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灰婪ㄗ肪啃淌略鶉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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