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留置權的原則:
1、留置權是民法中的一種權利,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
2、承認了當事人可以約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權 。
3、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占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 。
4、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也可以預先拋棄留置權 。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 ,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
【放棄留置權有哪些原則】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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