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有期限嗎 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留置權有期限嗎 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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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還不了錢不會立馬就去法院上訴,而是會給債務人一些時間,如果債務人一時間還不回來錢那么留置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行使留置權規則是怎樣的,小編通過你的問題帶來了以下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
一、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
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
也就是說,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并未約定的寬限期為兩個月,超過這個期限,留置權人就可以處理留置財產 。
二、行使留置權規則
(一)留置財產應與債務金額相當,即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
【留置權有期限嗎 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多久】(二)留置權人的妥善保管義務: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三)孳息的收取: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但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
(四)債務人對留置權人的催告: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
(五)留置權行使后的效果: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
(六)留置權的優先性: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如果三種權利同時存在,則留置最優,抵押次之,質押最后 。
三、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
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兩個月,超過這兩個月留置權人就可以處理留置財產,一般留置權人的留置權金額應該是債務相當的金額,在之后還錢的時候有留置權的也會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