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的違約責任 停車場法律責任


停車場的違約責任 停車場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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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的違約責任
現在我國保有的車輛越來越多 , 造成車多車位少的現象 , 特別是在一些一線城市 , 車位是非常緊張的 。很多人停車時會將車停在收費的停車場進行保管 , 那么停車場的違約責任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
一、停車場的違約責任是如何的
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 停車場保管車輛時 , 要承擔保管好車輛的責任 , 如果保管不善 , 造成車輛被盜或者出現損壞的 , 要承擔賠償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 , 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 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 , 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
二、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
1、不可抗力 。據我國法律的規定 , 所謂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其構成要件包括:
(1)不能預見 , 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 , 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 , 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 , 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 , 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 , 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 , 即外在于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 , 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 , 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 , 如罷工、騷亂 。
2、免責條款 , 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 , 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對此 , 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
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 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
三、停車場保管責任有哪些
1.明確收取的是場地使用費 , 但有專人看管場地 , 并規定停放車輛進出制度(如出入換卡、憑卡取車等)的 , 場地經營人與駕車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租用停車車位的關系 , 屬有償消費服務性質 , 應當納入消費法律關系來考查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 以及第18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的規定 , 經營者對其所經營的停車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 特別是那種規定了各種車輛進出驗證制度且又有人員看守的停車場 , 更是如此 。如果車輛丟失的 , 說明經營人在保障客戶財產安全方面有過錯 , 而且過錯與結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 經營人違背了法律對其規定的財產安全保障義務 , 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
2.沒有收取費用 , 但設有專人看管的 , 構成無因管理 。車輛丟失 , 應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進行處理 , 即只有經營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 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只是一般的過失 , 則應免除或減輕責任 。
3.沒有收取費用 , 也沒有專人看管的 , 雙方不存在任何的法律關系 , 場地經營人或所有人對客戶沒有任何義務 。車輛丟失 , 責任應由客戶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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