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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對方全責不賠付怎么辦
當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賠償問題是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正因為如此很多車禍中對方是全責,但是卻不進行賠付,那么該怎么辦?這對于受害者來說是一件棘手的問題 。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對于交通事故中,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的 。當事人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請求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要求相關責任人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
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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