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分居滿兩年,可以采用下列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 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 , 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但是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什么是證明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八)勘驗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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