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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書每幾年編修一次五年】地方志書20年修編一次 。根據《地方志工作條例》規定,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 。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后,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鑒、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咨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可以向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征集有關地方志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支持 。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可以對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摘抄、復制,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不符合檔案開放條件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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