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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流程是什么
當我們遇到交通事故的時候,想到的解決方案往往就是選擇提起訴訟,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交通事故的訴訟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交通事故訴訟流程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
一、交通事故訴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主要應用一審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流程為:
(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應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受理后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訴 。
(二)審理前的準備
法院立案后五日內將起訴狀附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15日內提答辯狀,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檢訴訟材料進行必要的審理前的準備工作 。
(三)開庭審理
1、開庭三日前通知訴訟參與人 。
2、審理前核對訟訴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有關訟訴權利與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
(2)證人作證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
(3)出示證據 。
(4)宣讀鑒定結論 。
(5)宣讀勘驗筆錄 。
(6)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證據 。
(7)質證雙方就賠償爭議所得供的證據應互相質證 。
4、法庭辯論 。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及答辯后互相答辯 。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當事人爭議核實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應依法作出判決 。
6、法庭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及時判決 。
普通程序的審判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一審普通程序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訴,則一審裁判不生效力,而進入二審程序 。
二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經宣告或送達當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對此裁判,當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訴或上訴 。
【交通事故訴訟流程是什么 交通事故的訴訟流程】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雖會受理,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睹穹ㄍ▌t》第136條第l項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問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實務中,訴訟時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體無關的損失,例如車輛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
(2)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的人身傷害,例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自發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在一年內未治療終結或者一年內未能定殘的,則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9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奔磸闹委熃K結之Et或者定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 。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以及尚未定殘的即應屬于《民法通則》第l39條中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
(3)對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導致肢體肌肉萎
(4)對于經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從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按照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對于達成調解協議后或者雙方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逾期不履行的,訴訟時效按照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結案或經人民法院審理結案后,受傷人員出現與道路交通事故有關的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引起的相關費用起訴,訴訟時效自后遺癥確診之日起或者自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之日起 。以上介紹了訴訟時效的相關內容,但我們仍然建議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賠過程中,盡早起訴,切不可拖沓延誤,否則不僅是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當事人具有流動性大的特點,延遲起訴的時機極有可能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逃逸、隱匿財產的時間,給訴訟和執行造成困難,甚至出現判決以后找不到對方或者找到對方但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 。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盡快起訴,絕對不可拖延 。
注:縮、肝脾腎挫傷引發遲延性出血等,訴訟時效自隱性傷害被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鑒定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時計算一年 。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 。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傷害明顯的,起算時間是傷害之日;當時未曾發現的,起算時間是傷勢確診之日,看起來也非常明確,但在實踐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條的規定,自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
第二種觀點,訴訟時效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 。傷害之日或傷勢確診之日,權利人只是知道了權利被侵害,但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還無從確定,要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等情況才能確定,所以,對“傷害之日”和“確診之日”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事發或確診當天,要作擴大解釋,即治療終結或損失能夠確定之日 。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種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治療當中,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也在持續不斷地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終結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才結束,訴訟時效從這時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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