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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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法
01.偵查羈押是指從逮捕犯罪嫌疑人到偵查終結的期間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 。
02.廣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 。
03、特殊期限,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
04.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 ,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
以上解釋了關于偵查羈押期限規定的具體內容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