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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那么當借款人借款到期不還,人也消失的情況下,我給擔保人提供以下建議:
一、想辦法找到債務人或聯系其家人承擔債務 。
二、對掌握的債務人財產線索積極提供給債權人,以進行財產保全 。
三、注意合同約定的保證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的起訴是否超出自身的保證范圍 , 是否在保證期間內起訴等 。
最后,根據《擔保法》第31條、32條的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 預先行使追償權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
【擔保借錢人跑了怎么辦】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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