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嫌疑人的逮捕書一般是檢察院收到申請書的七日以內決定 。
【對嫌疑人的逮捕書一般多久下來】【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 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 , 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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