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分司機違章肇事 司機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滿分司機違章肇事 司機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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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分司機違章肇事

同時,一中院以為,滿分司機楊某直至案件受理之日仍未受到交通治理部分吊銷或注銷駕駛資格的處罰,應認定其仍有駕駛資質,保險公司應依照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商定承擔相應賠付責任 。法官表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第五條第八款第六項劃定所限定的拒賠前提是駕駛員“無有效駕駛證”情況 。而在本案中,楊某積滿12分仍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固然應當合用《實施條例》的劃定,但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合用《實施條例》的劃定也并不意味著產生楊某喪失有效駕駛證的法律后果 。再者,截止案件受理時止,楊某并未受到交通治理部分吊銷或注銷駕駛資格的處罰 。因此法院視為楊某仍有駕駛資質 。楊某積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應屬有關部分行政處理范疇,并不符合雙方當事人事先商定的保險公司拒賠前提 。故依照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商定,保險公司仍舊應當承擔賠付責任 。據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終審訊決 。

一中院以為,滿分司機楊某在已有12分積分情況下,于《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之后仍舊駕駛機動車,應當合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劃定 。承辦法官解釋說,楊某作為經由交通法規培訓的駕駛員,已交納了相應的罰款,說明其已知曉自己違章積分滿12分的情況 。此12分積分固然均發生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之前,但《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之后,該積分并未自動清零,楊某的12分積分仍處于持續狀態 。因此,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后,楊某積滿12分仍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進入了合用《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時間范圍 。

法院查明,楊某在2003年9月至11月期間,先后4次違背泊車劃定停放車輛,被處罰款共計20元,并致2003年11月24日其違章積分達12分,罰款均已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前繳納 。2005年3月17日,楊某才被通知參加相關學習 。在此期間,楊某的駕照并沒有被暫扣 。

2004年11月24日,北京龍澤源置業有限公司司機楊某駕車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主路中關村橋西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與道路護欄發生接觸 。交警認定司機楊某承擔100%事故責任 。為此,龍澤源公司花費車輛維修用度3.2萬元,并向北京市公聯公路聯絡線有限責任公司賠償路產損失1.12萬元 。隨后,龍澤源公司向車輛投保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發現楊某違章積分已滿12分,遂以楊某駕駛證無效為由拒絕理賠 。為此,雙方訴至法院,龍澤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各種用度共計4.32萬元 。
【滿分司機違章肇事 司機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違章積分已達12分,司機仍舊駕車上路并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滿分司機駕駛證無效為由拒絕理賠 。為此,滿分司機所在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4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本市首例12分司機開車失事故保險公司拒賠案做出終審訊決,認定司機楊某有駕駛資質,判令保險公司向滿分司機所在公司補償車輛維修費3.2萬元和公路護欄維修賠款1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