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被交警強行扣押怎么辦 交警大隊私自處理扣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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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被交警強行扣押怎么辦
發生交通事故以后 , 在特殊條件下交警可以扣留車輛 , 那要是車輛被交警強行扣押怎么辦?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 , 歡迎大家閱讀!
出現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為了收集證據 , 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 , 除此之外 ,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而且 , 在檢驗、鑒定結束后五日內就應當發還給當事人 。
1、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 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但是應當妥善保管 , 以備核查 。
2、關于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 需要延期的 , 經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 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 , 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 , 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
3、檢驗、鑒定完成后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 , 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
總結: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車輛 , 5日內應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 , 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 , 經批準還可以延長10日 , 也就是30日 , 鑒定完成后 , 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 , 所以 , 交警扣留事故車輛一般是30天至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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