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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
交通事故自行處理固然是一個很好的處理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很好方法 。那么交通事故自行處理有哪些具體規定呢?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的相關內容 。以供大家參考與學習 。
一、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條第二、三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
通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1、輕微事故5日內;
2、一般事故15日內;
3、特大、重大事故20日內 。
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
三、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為了促進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使當事人及時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損害的當事人能及時得到損害賠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 。
1、調解期限的開始日期 。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如果受傷人員自愿放棄傷殘評定的,從收到受傷人員書面證明之日起開始;對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開始計算 。規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
2、對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 。
【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條件 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有哪些具體的規定?想必你通過閱讀以上全文已經對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 。以上便是小編為您詳細整理的有關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的規定 。若你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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